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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院字〔2021〕2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范围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标准,是指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由国务院确定并定期公布。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工程类项目的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全程接受学院纪审部门和学院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计划,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学院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或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教育部、财政部补报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各部门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实施前,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确认采购方案,并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中,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采购计划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中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学院设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事项。小组由学院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院党政办公室、财务资产处及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

  2.讨论决定学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审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4.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投标方式。

  5.审定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采办”),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相关采购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1.依据中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学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接受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拟定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需求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电子卖场、批量集中采购等。以上采购方式均应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操作。

  3.组织采购需求部门讨论评标原则,商定评标办法。

  4.组织需纳入教育部、地区集中采购、批量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

  5.协助采购需求部门完成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放招标文件。

  6.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7.组织开标、评标,并按有关程序确定中标单位。

  8.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9.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10.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11.负责组建学院“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

  12.完成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组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审计、内控部门人员和工会、教代会代表组成。监督小组成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自职责对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派人参加政采办的招投标工作,并派人参加承办采购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

  1.监督学院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3.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4.监督供应商和评标人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全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为政府采购的财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学院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上级机关。

  2.负责核准学院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和资金额度。

  3.负责对采购合同、报销凭证的审核及资金支付和结算。

  第十三条  货物、服务采购的需求部门,为采购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

  2.负责协助政采办拟订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3.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4.选派至少1名代表参与招评标相关工作。

  5.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6.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采购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2.督促本部门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

  3.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学院集中采购项目,依据项目的专业特性和类别,组建项目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学院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学院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采取由政采办提名,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确定,但要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分为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三种形式。

  1.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凡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包含的采购项目,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2.学院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的办公用品、设备及家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图书、教材、教学科研用品、服装、学员宿舍用品、体育用品及易耗品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均由学院集中采购。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6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学院统一组织采购。

  3.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外,且未达到学院集中采购限额的,由部门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国家及地区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要求,凡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类,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采购预算时将需求数量报学院政府采购负责部门汇总,由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向中央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批量集中采购请求。未能按时填报需求的部门,需等待下一轮批量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办公类货物采购。需求预算依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合理编制,超标、超价的需求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属单一项目采购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形式采购;

  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1.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的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院从招标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本办法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

  6.本办法所称询价,是指学院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采购形式。

  8.本办法所称定点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特定的货物及服务,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范围,并就货物及服务内容与其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的规范为采购人提供相应货物及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9.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采购或者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网上竞价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照采购单位提交的具体采购需求,根据询价适用条件进行的一种采购形式。

  10.采购形式需要变更的,由采购部门或学院政采办,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党委会审议,并报上一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逐级报财政部审核。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2.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

  (1)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经政采办审核后,由需求部门报学院审批。

  (2)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由政采办和需求部门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审批程序:学院政采办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程序执行,需在学院网或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公示并报学院审批,其中聘请专业人员论证工作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

  (3)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需报教育部审批备案。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的程序。

  1.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各项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报相关审批人批准。

  2.货物类采购,由需求部门持相关领导批准的采购申请报学院政采办,政采办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文件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3.服务类采购,由学院政采办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文件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4.工程项目采购,由学院政采办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文件明确的采购方式、程序和《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5.批量集中采购,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6.询价采购,要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由需求部门和政采办共同推荐,其中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如所询价的货物可从网上购物平台购买,还应包括具有国家批准资质的大型网上购物平台的品牌官方授权专卖店。询价采购时,做好相关记录,填写询价登记表,并编写询价报告,按学院相关公文签报程序逐级报批、报备。

  7.货物验收。由采购需求部门和政采办协同完成,需要填写货物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存档。工程与服务的采购验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并保留验收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程序。

  1.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2.由政采办依据学院领导审批意见,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由政采办负责组织采购申请部门、监督小组成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采购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谈判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2)确定采购供应商。可通过在学院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或者组织遴选备选企业两种方式确定采购供应商。遴选备选企业工作根据《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办公室关于修购项目遴选备选企业工作流程》,由政采办组织实施。

  (3)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若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的,由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申请部门人员、监督小组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4)确定评标小组成员。根据项目专业特点,采取由学院政采办提名,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确定,但要遵循回避原则。

  (5)开标、评标、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招投标评标细则》执行。

  (6)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政采办统一发布中标公告。

  (7)合同订立、合同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部门分散采购程序。

  1.使用学院已批准的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及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方式并经政采办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2.使用专项资金的,先由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明确采购方式并经政采办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采购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学院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小组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院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上级文件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院字〔2018〕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招投标评标细则.docx

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政府采购流程图.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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