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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院字〔2021〕1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以及《教育部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及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使用外宾接待专项经费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学院教学培训学术交流工作需要,坚持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邀请外宾来访执行计划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接待计划应明确外宾团组名称、学院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由学院接待的来访团组及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友好合作机构的来访团组或个人。

  (二)教育部有关司局或我驻外使领馆建议接待的来访团组或个人。

  (三)由有关单位推荐或自行联系的顺访机构。该类团组来访费用一般由外方自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其他费用等。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礼宾用品费用以及翻译费等零星费用。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八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根据需要,友好合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重要专家学者来访,首选安排在学院专家公寓或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住房标准:正校级领导可安排院内住宿套间或宾馆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均为单人入住。

  第九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去豪华酒店会所,杜绝奢侈浪费。

  (二)宴请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院内餐厅,如因外宾级别、人数、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政治敏感等因素限制不适宜在院内用餐的团组,可合理选择院外宴请地点。

  (三)外事宴请应事先填写《外宾宴请审批表》,注明宴请事由和参加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五)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六)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外宾5人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一条  外国著名大学校长、副校长、国际组织或重要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正副部长标准接待。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由外事主管部门与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交通部协商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

  (三)在外事接待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确需使用出租车的,可凭出租车发票据实报销。外事接待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专车。

  (四)外宾赴外地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彰显学院特色,或体现中华民族传统和文化的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主要为来访团组团长及副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外事礼品的采购渠道分为本地采购、异地采购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在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采购渠道。

  (五)外事礼品以集中采购为主。事先应就礼品名类、数量、价格、采购渠道、支付方式等执行学院相应采购制度。

  (六)建立外事礼品出入库登记领用制度,详细记录领用人、受赠人、领用时间和数量、外方回赠礼品等档案信息备查。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事接待过程中,如需要安排教育文化交流活动,应当事先说明必要性、编制预算并报经外事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原则上每个城市最多可安排3项活动(含观看演出,不含参观学校、企业),每个城市教育文化交流活动人均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二)翻译费用是指国外大学校长或专家来学院讲座或与学员交流时,根据需要临时聘用的译员费用。费用标准根据合同或事先报价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自行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在年终时在学院内网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费用支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培训部负责解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院字〔2016〕7号)废止。

附件2:外宾宴请审批表.docx

附件1:外宾接待计划审批表.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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