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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院外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21〕32号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实现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结合学院教学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坚持“素质优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兼职教师。

第二章  兼职教师聘用

  第四条 学院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教育培训内容的要求,面向全国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现职领导干部、退休干部、专家学者、教育一线干部等担任院外兼职教师,不断增强学院培训品牌影响力。

  第五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教育培训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按照学院培训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三)深刻理解和把握教育改革发展的宏观趋势和战略布局,紧贴时代主题,密切跟踪部党组中心工作与重大战略安排,以及国内外重大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深刻理解和把握教育规律、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具有前沿的、丰富的教育实践能力和资历,或长期从事干部工作。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所讲授领域前沿的最新动态,在本领域学术或业务造诣深厚、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六)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相关领域发展与学员工作实际有针对性授课,启发引导培训学员解决现实问题。

  (七)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遵守学院师德师风要求和教学工作规范。

  (八)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授课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

  (九)身心健康,能够保证完成学院教学培训工作。

  第六条 聘用方式: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针对当前迫切急需的业务领域,对兼职教师实行分类任职聘用。学院院外兼职教师分为两类岗位:讲座专家和顾问专家。同一位教师可以兼聘两个岗位。

  (一)讲座专家

  讲座专家是指大力支持学院培训工作,为学院重要的培训项目提供具有国家级或领域性权威的高水平专题报告的教师。

  (二)顾问专家

  顾问专家是指具有权威地位的专家学者,为学院的发展,或重点支持的学术研究领域,或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助推学院培训质量提升。

  第七条 选聘程序:

  1.讲座专家由各培训管理部门选聘,建议向专题讲座专家发送专函;顾问专家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选聘。

  2.相关部门向教务部提出拟新聘和拟续聘兼职教师建议人选名单,填写聘任兼职教师建议名单送审表(见附件1)。

  3.由教务部提出聘任意见,建议名单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4.对党委会审定后的拟聘人员名单,由教务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征求本人意见。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学院正式颁发聘书。

  5.凡被学院聘用的兼职教师,学院将根据任职分类情况,委托聘用部门发放聘书(相关聘书模板见附件2)。

  6.培训管理部门应向首次来院讲课的讲座专家发送《致授课教师的信》,用以介绍授课班次背景、授课对象和相关纪律要求。(相关《致授课教师的信》的模板见附件3)

  第八条 业务开展及经费支持:

  讲座专家主要是为学院的培训教学工作提供专题性讲座报告,学院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标准支付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中,学院的“全国知名专家”的认定范围如下:

  1.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创新人才、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获得“长江学者”等省部级以上岗位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司局级以上政府工作人员;在全国专业学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学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重大课题负责人。

  4.在《人民日报》、央视等主流媒体上发表过具有全国性良好社会影响力观点的专家学者;在省级以上干部培训机构多次授课的专家学者;在工作领域有突出贡献,形成业界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的人员。

  顾问专家可灵活采取评审会、咨询会、项目合作或驻院指导等方式开展工作,也可直接被学院的业务部门、智库、研究中心或课程团队聘为导师。评审费、咨询费依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250—3600元/人天(税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兼职教师交通费报销采取实报实销或按院内统一标准补贴两种方式。对不在学院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京内交通费的兼职教师,按院内统一标准补贴,即京外往返税后600元,京内往返税后5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贴。

第三章  兼职教师管理

  第九条 兼职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其观点、言行务必与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兼职教师聘期期间具体工作的开展,由相关部门负责联系和管理。每年各相关部门将兼职教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和师资数据库三类信息归集汇总提交到教务部。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聘期为3年,兼职教师聘用期满,聘用关系自动解除。继续聘用的办理相关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对兼职教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培训教学评估结果和咨询工作效果等情况每年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对不能胜任相应任务的师资予以淘汰,并不定期进行师资补充。

  第十三条 严禁以学院兼职教师名义从事与培训无关的有偿服务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自动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学院提供讲座的其他兼职教师由培训管理部门直接邀请,不发聘书,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兼职教授聘用办法》(院字〔2014〕34号)同时废止。《国家教育行政学院面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相关内容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兼职教师聘书(模板).docx

2.学院兼职教师建议名单送审表.docx

3.致授课教师的信.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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