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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院字〔2019〕21号

2023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与学院有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课题外出调研、按照学院培训教学安排到外地授课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随培训班带队外出考察的按培训外出专题调研考察相关标准报销。

  第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根据职务职级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审批表》(附件1)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件2),报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报销时需附出差审批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住宿费、机票、会议费、培训费支出等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现金借款或现金支出。在确定食宿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1.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差旅费。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差旅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3.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差旅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4.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差旅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5.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6.学院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人事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调职信息变动情况。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出差人员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报销时须备注“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未备注的车票将按照规定等级予以报销。

  2.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报销时须在报销单上填写规定等级城市间交通费的金额,并在车票上注明规定等级的金额,在官方票务系统中查询并打印同车次规定等级的票价,报销时一并提交。

  3.各类人员级别以学院人事处认定为准。

  4.出差人员到与北京有直达列车(含高铁、动车),且高铁火车运行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动车火车运行时间在6小时(含)以内的城市出差(或返京),原则上应乘坐火车往返。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事先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或住宿费的,需对方单位提供交通费票据复印件或住宿证明,可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必须购买公务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需提前申请,经本人主管领导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附件3),今后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最新印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房间类型为单人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凭合法票据在不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以内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标准上限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分以下情况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经经费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参加京外的各类会议,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学院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并发放抵离会议地点时间(按自然天计算)的市内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或由酒店提供加盖公章的住宿清单明细,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应尽量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除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定额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已由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院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据实报销。由学院派车需如实申报,将不再发放当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已由其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院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差旅费报销单》(附件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出差审批表》(附件1或附件2),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根据需要附会议通知等情况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会务费、培训费等),应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据实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四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需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分以下情况处理:

  1.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由于经费支出渠道不同,导致单笔报销业务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应同时提交多笔报销单,使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连续、完整,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其他情况,出差人员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须由本人写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不允许自驾私车或租赁车辆出差。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到市内办理公务,午餐或晚餐不能赶回学院或家就餐的,填写《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市内办理公务伙食补助发放表》(附件5),参照本办法发放误餐补助,标准为每餐40元/人。使用学院车辆的,司机的午餐补助标准同办理公务人员,费用由用车部门负担。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附件6)文件的规定结算交通费和餐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出差天数、人数、出差补助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2.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3.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4.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因公出国差旅费按《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审批表.docx

附件2: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docx

附件3: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

附件4: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差旅费报销单.docx

附件5: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市内办理公务伙食补助发放表.docx

附件6: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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